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切实履行职责配合做好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整治行动的通知
(浙卫办医〔2010〕24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履行职责配合做好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整治行动的通知》(卫发明电〔2010〕6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与当地公安部门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同时认真落实单位内部的各项治安措施,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方式在化解医疗纠纷中的作用。同时要清理医疗纠纷积案,做好纠纷的备案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
三、各级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意识,把医疗安全摆上重要位置,严格执行诊疗规范,防止医疗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医疗安全事故引发治安和刑事案件。各级医疗机构要以本次整治行动为契机,进行一次全面的医疗安全检查,切实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努力提高我省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