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滨水区域开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庆政发〔2010〕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城市滨水区域开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
大庆市城市滨水区域开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大庆生态环境,规范滨水区域开发建设,把大庆建设成为“生态、自然、现代、宜居”城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滨水区域开发建设是指大庆市区内河湖及其它湿地周边的开发建设。凡在上述区域内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在保证区域防洪减灾安全的基础上,依据自然特征和区域规划要求,城市主要滨水区域的建设用地要体现居住、商业、生态、旅游、休闲等功能。
第二章 水环境保护
第四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河湖及其它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滨水区域实行行业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河湖的保护、治理和水资源调度,提出河湖纳污承载能力的建议,并对滨水区域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二)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百湖治理规划》、《城市滨水区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负责城市滨水区域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三)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滨水区域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编制河湖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四)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污水排放管理,依法查处未达标污水排入河湖和其它湿地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