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对象为所有引资者,包括公职人员引资者和社会引资者。
五、表彰主体百色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及项目受益业主。
六、奖励资金
(一)政府奖励资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区)两级奖励资金分别由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财政负担。
(二)项目受益业主奖励资金。以业主自愿为原则,可用现金或企业股权作价奖励,不超过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的2.5%,可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政府以及项目受益业主奖励给引资者的奖金,引资者须依法税。
七、表彰形式及奖励标准
(一)公职人员引资者表彰形式及奖励标准。对公职人员引资者的表彰实行行政奖励和物质奖励。
1.行政奖励。
凡对引资有功的我市公职人员,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按下列奖励标准分别给予嘉奖、记功,并颁发荣誉证书。其中:
引进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8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嘉奖;
引进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2亿元(人民币)的,记三等功;
引进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记二等功;符合自治区奖励条件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励和记功;成绩特别显著的,其业绩可作为年终考核和干部任用的标准之一。
2.物质奖励。
对公职人员引资者,引进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物质奖励:引进外来资金投入高新技术、农业、物流、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餐饮娱乐、经营性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实际到位外来资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工业项目,实际到位外来资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的;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际到位外来资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00万元)的。公职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奖金分一、二、三等奖及鼓励奖四个等级,其中一等奖2万元人民币、二等奖1.5万元人民币、三等奖1万元人民币、鼓励奖0.5万元人民币。公职人员引进外来资金,除政府奖励外,不得接受项目受益业主任何形式的奖励。
(二)社会引资者表彰形式及奖励标准。
对社会引资者的表彰实行物质奖励,奖励标准为: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工业、高新技术、农业行业项目的,按其实际投入外来资金额的0.5%--1.5%计算奖金;引进外来资金投入物流、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餐饮娱乐、经营性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的,按其实际投入外来资金额的0.4%--0.8%计算奖金;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按其实际投入外来资金额的0.3%--0.6%计算奖金。同一项目,最高引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引进属于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的单个项目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可申报由市人民政府追加5万元人民币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