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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依法在湖南省注册登记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CB/T19580)》1年以上,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及同类产品前列;
  (三)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声誉。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申报省长质量奖。获中国名牌产品、出口免验产品、驰名商标和优秀服务晶牌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省长质量奖。
  第八条 申报省长质量奖个人奖项的申报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者,不得申报省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近3年内发生过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国家、省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有重大的突出问题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近3年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不诚信等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C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一条 为保证省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致性,由评委会按照标准要求,根据行业、企业类别,按量化评分要求分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或个人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顺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度省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公室在省级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发布本年度省长质量奖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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