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城市主要道路及重点部位清扫保洁。采用湿式作业或机械吸尘式清扫,主要干道定期洒水。此项工作由城管(市容环卫)部门负责。
加快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到2014年底,重点区域内各县(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要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此项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加强城市绿化和硬化工作。做好城市环城绿化、市区道路绿化和硬化工作,扩大城市公共绿地面积。此项工作由林业、园林部门负责。
建设大运高速公路沿线防尘林带和生态景观林地。此项工作由交通运输、林业部门负责。
3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污染防治。对11个重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制鞋、印刷、电子、喷漆、服装干洗等企业实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排放达标治理,限期于2012年完成。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禁止在11个重点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平面及立体广告制作的露天喷涂作业。此项工作由11个重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推进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2012年底前完成11个重点城市市辖区范围内现有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并确保达标运行,其他区域2014年完成。新建油库、加油站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并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等环评批复规定的环保设施后方能投入使用。新增油罐车也应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此项工作由商务部门负责。
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2011年底前,11个重点城市建成区内的餐饮服务企业全部完成油烟污染达标治理任务。此项工作由11个重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1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新车销售和注册登记管理,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销售和注册登记。此项工作由商务、公安部门负责。
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环保标识发放工作,建立全省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到2015年,11个重点城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100%。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建立外省机动车转入环保检测制度。在用机动车转入我省必须出具转入地或转出地环保检测合格证明,环保检测不符合我省执行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此项工作由公安、环保部门负责。
2全面开展机动车尾气治理工作。按照氮氧化物减排的要求,对尾气高排放机动车(即“黄标车”)实施尾气治理,削减氮氧化物排放量。到2015年,重点区域内“黄标车”尾气治理率要达到80%以上。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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