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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进区域空气质量全面改善的实施意见


  3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对经机动车检测站检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并经修理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现行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此项工作由公安、环保部门负责。

  落实机动车以旧换新政策,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此项工作由商务、环保、财政部门负责。

  4加强重点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划定大型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禁行路线和摩托车禁行、禁入区域。此项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5加大对尾气超标车辆的处罚力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且尾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我省执行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收缴报废车辆,强制报废,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此项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6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城市交通发展规划,扶持发展公共交通,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路)并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此项工作由11个重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7积极创造条件,发展醇醚燃料等新能源汽车,重点改造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加快车用清洁燃料加气站的建设,根据车用清洁燃料情况,合理布局车用清洁能源加气站。此项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强化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

  环境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市、县,应当制订达标方案,确保2010年底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按照常规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评价,环境空气质量已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市、县,应制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于2015年实现环境空气质量细颗粒物、臭氧达标。此项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农村大气污染防治

  1大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将村镇集中供热、集中供气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备内容加以实施,取代农村一家一户分散的燃煤采暖炉和做饭炉灶。此项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2积极推广秸秆气化技术,发展农村沼气,力争到“十二五”末,重点区域农村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20%以上。此项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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