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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关于推进扶贫资金使用监管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4.实行扶贫项目前置性审查。所有扶贫项目按其管理权限,经集体研究同意立项或备案确认后,才能下达资金规模并按其实施方案拨付资金。实施方案是项目检查验收、中后期评估和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扶贫规划的编制、扶贫项目的管理、扶贫资金的安排、扶贫项目的验收等职责要实行分离。
  5.实行扶贫项目调整报批制。确需调整扶贫项目的,必须按程序由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对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项目以及自项目资金文件下达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启动实施的项目,由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收回资金重新安排使用;对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建设期限(12个月)未完工的项目,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将该项目尚未使用的资金,在安排该项目实施县(市、区)次年扶贫资金时等额扣减。
  6.实行扶贫项目年终报告制。每年12月31日前,有关项目实施单位应将当年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后续管护落实情况等书面报告该项目审批机关,市(州、地)扶贫部门审批的项目实施情况同时抄报省扶贫办。
  (三)规范扶贫资金管理。
  1.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8〕91号)的有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当调增年度财政扶贫资金规模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完善扶贫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扶贫资金专户,统一归集、记录、结算本级财政扶贫资金,做到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不准设立扶贫资金“过渡专户”或“报账专户”,项目实施单位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并严格按照项目实行专账核算。
  3.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直达管理。产业化扶贫项目,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共同行文确认并由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和拨付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报账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规定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4.加强和完善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对已审批立项且备案确认的地方特色产业扶贫项目和其它各类扶贫项目,在省扶贫办商省财政厅将项目资金下达后,由审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下达和拨付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在对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认真核实的基础上,严格报账凭证的审核,按进度拨付资金和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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