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甘交政法[2010]18号)
厅机关各处室,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水运(海事)局、省路政总队、省质监站、省运营中心、省定额管理站:
根据“全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2号)要求,现就交通运输系统实施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清理的目标和任务
紧紧围绕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查找出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修改、废止,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机衔接,更好地发挥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在构建我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二、清理的范围和原则
(一)清理范围
省政府制定的、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或与法律、法规实施有关的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我省工作大局的原则。努力做到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凡不适应当前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修改,使其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
二是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确保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确保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和衔接。
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
四是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三、清理的方法和标准
(一)清理方法
一是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办法组织开展清理工作;二是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做到开门清理;三是要集中清理、分类处理;四是要分工负责,抓好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