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增设互通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高速公路网的逐步完善,地方道路网也在不断增加,为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整体效益,充分利用现有互通,保障交通安全,同时又合理选择与地方道路的连接,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现就营运高速公路增设互通式立交事宜,在浙交〔2004〕550号文件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以规范互通增设的条件和程序。
一、拟增设的互通必须符合全省公路网规划,满足高速公路结构和营运安全、技术标准、环境保护等要求,增设互通与相邻互通(含枢纽、服务区、停车区)的间距应不小于4Km,与隧道的间距应不小于1Km。
二、拟增设互通式立交连接的道路必须是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并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在7000辆(含)以上的道路。
(二)连接省政府批准的产业集聚区的主干道路。
(三)符合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城市综合交通建设布局规划的道路。
(四)连接具有县城及以上城市出入口功能的道路。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增互通式立交,由项目所在地县政府或市级交通部门与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就相关建设管理和费用等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经省厅同意后报省级部门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批和交(竣)工验收均按照国家相关基本建设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