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的重点:一是贷款抵押、评估(或评价)、认证检测等涉及企业立项、审批等前置性和垄断性的服务收费。严禁行政部门将本应无偿提供的服务转移或委托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有偿收费,严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垄断地位、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二是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三是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三)规范社会团体收费
1. 治理规范的重点: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违反规定以捐赠、赞助、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2. 严格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严格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
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严禁强制入会。完善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形成机制,收取会费必须符合协会章程规定,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各级价格、财政、民政、纠风等部门要对社会团体涉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取消和调整。
3. 加强社会团体收费收入管理。社会团体应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不得将社会团体的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会团体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
(四)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与行政部门脱钩
各级民政、监察部门要对挂靠政府部门的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积极稳妥做好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脱钩工作,切实推进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做到组织分开、场所分开、工作分开、经济分开,切断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利益联系,打破垄断,促进中介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