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0〕2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加快落实《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闽政文〔2010〕228号),抓紧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实重建对象
(一)抓紧认定重建对象。因灾倒房户,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因灾严重危房户,是指其住房因灾达到C级以上危房,由县级建设部门组织鉴定,民政部门审核认定。
因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户,是指受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具体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认定。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情况,由各设区市确定采取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能够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隐患的,可不进行搬迁。对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由乡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查、编制项目建议书和治理方案,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对批准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省里根据受益户数,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拨付给乡镇政府,专项用于工程治理,补助资金从省级财政安排的地灾防治等国土专项资金中支出。
受灾前已建新房或另购住房的,受灾前无人居住的旧房因灾倒损的,房屋有一定损坏但修复加固后仍可居住的,不列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
(二)建立重建对象档案。对经审核确认的重建对象,要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一户一档。重建档案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重建档案内容应包括:受灾户重建申请、户籍和家庭人口证明、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因灾倒房证明、因灾严重危房鉴定证明、因地灾威胁搬迁证明、计生户和少数民族户证明、无其它住房证明、拆除危旧房退宅还耕承诺书和重建对象审核审批公示情况等。
(三)按时上报重建计划。各地在确定重建对象时,一定要如实确认,不虚报、不搭车。各设区市要在今年8月底前向省政府正式上报灾后农房重建计划报告,报告中要明确重建任务总数、分类情况和完成时限等,省政府以此作为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二、提高选址规划设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