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选址既要有利长远发展,又要确保永久安全,尽量靠近县城、集镇和工业园区,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资源。重建规划、设计要与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镇乡村庄规划相衔接,充分结合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结合当地产业基础、人文风貌、建筑风格,体现特色,优化布局,不留遗憾。集中重建点的规划、选址、设计方案,要在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严格把关、审定。
三、加强重建方式引导
(一)引导集中重建。各级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通过算经济账、环境账、安全账,引导更多重建户参加集中重建、统规统建。安置20户以上重建户的集中重建点享受集中重建相关政策(含地灾点搬迁补助)。不论采取统规统建还是统规自建,都必须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把集中重建点建设成为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的示范小区。
(二)调整造福工程指标。各地对2010年造福工程指标下达后尚未落实到户的,要调整用于2010年灾后农房集中重建,不足部分从下一年度指标中提前安排。
(三)做好分散重建指导。在抓好集中重建的同时,对分散重建工作,在选址、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建材采购等各个环节要给予指导、协调和帮助。
四、鼓励引导受灾农户到城镇购买住房
对因灾倒房、严重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重建住房的农户,其退出原旧宅基地后到所在县(市)购买住房的,除执行《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规定的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重建对象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免收土地、房屋登记费。对首次购买普通存量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续费。
(二)加大对重建对象购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其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购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最优惠政策。
(三)对重建对象购买成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城镇落户,其医疗、社保、教育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政策。
(四)重建对象享受优惠政策每户限一套。属因灾倒房、严重危房的重建对象,由本人申请、村委会证明,经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符合条件的重建对象证明;属受地质灾害威胁的重建对象,由本人申请、村委会证明,经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符合条件的重建对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