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2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规范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卫生部《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精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七日
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意见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
为规范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卫生部《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具体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二)本办法适用于
《条例》和
《办法》中规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受种者在福建省范围内所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简称接种单位)中接种了合格的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所涉及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三)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