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的受益人如下:
1.受种者死亡:受种者之法定继承人或具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2.受种者致残或严重疾病:受种者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
(五)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予补偿。
1.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2.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3.因接种单位违反《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4.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或死亡;
5.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6.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六)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七)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
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日常工作。
二、损害程度分级及补偿标准
根据对受种者造成的损害程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分为四级。具体的分级标准参照现行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执行。
(一)一级:造成死亡或严重残疾
1. 甲等:死亡。每例一次性补偿30万元。
2. 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最高补偿人民币30万元。
(二)二级:造成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 甲等:器官功能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最高补偿人民币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