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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意见的通知


  2. 乙等:存在器官严重功能障碍,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最高补偿人民币24万元。

  3. 丙等:存在器官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最高补偿人民币22万元。

  4. 丁等:存在器官部分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最高补偿人民币20万元。

  (三)三级: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 甲等:存在较重器官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最高补偿人民币16万元。

  2. 乙等:存在中度器官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最高补偿人民币14万元。

  3. 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最高补偿人民币12万元。

  4. 丁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最高补偿人民币10万元。

  5. 戊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最高补偿人民币8万元。

  (四)四级: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及其他后果的。最高补偿人民币5万元。

  (五)损害程度达到上述相应级别,临床、流行病学符合但又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在相应级别补偿金额基础上减少2万元。

  补偿具体金额由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受种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或鉴定情况,按照损害程度分级及补偿标准进行判定。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致死,并经病理解剖排除者,一次性给予病理解剖及丧葬补助费2万元。

  三、补偿程序

  (一)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求补偿的,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明确诊断或鉴定结果之日起90天内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与鉴定工作按照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执行。

  一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受种者严重残疾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设区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联合进行调查诊断;受种者死亡或群体性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省、设区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联合进行调查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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