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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七定”规定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四)“七定”规定中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审批办转事项是法律法规赋予各单位的职能和权力,定承诺办结时间、定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要求、定重要工作制度、定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各单位的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二)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三、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承办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规章规程标准。
  (三)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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