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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3. 申报材料:(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4. 法定办理时限: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

  5. 承诺办结时限: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6.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的验收审查

  1. 设定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 工作程序:(1)建设单位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即填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3)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3. 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4. 法定办理时限: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

  5. 承诺办结时限: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6.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乙种本许可证(不含油漆和农药)颁发

  1. 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 工作程序:(1)单位提出申请,即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3)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申报材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2)安全评价报告;(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5. 承诺办结时限: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6.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联办事项

  (一)联合市公安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无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

  1. 设定依据:《洛阳市无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规定》(洛政〔2006〕197号)。

  2. 办理程序:(1)对查出的本部门行政许可范围内的无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限期办理行政许可手续;(2)对拒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不按期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或达不到办证标准的要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3)对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取得行政许可证,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应移交至有管理职能的部门处理。

  3. 合作工作责任要求:负责查处没有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因工作失误,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洛阳市无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二)联合市黄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 设定依据:《洛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洛政〔2007〕21号)。

  2. 办理程序:(1)对重大以上事故隐患实行零报告制度;(2)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3)对列为市级监管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文件进行通报,并挂牌督办;(4)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验收销号摘牌制度,根据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报告实行销号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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