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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3. 合作工作责任要求: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联合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 设定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批复工作的通知》(洛政〔2008〕57号)。

  2. 办理程序:(1)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2)事故调查报告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批复;(3)接到市政府关于事故处理的批复后,应当立即按批复对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3. 合作工作责任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我市工矿(除煤矿外)商贸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九、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 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1)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对所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凡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按国家规定进行申报,并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2)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3)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和分级。

  (4)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申报登记和建档,掌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数量、分布及其状况,为市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准确信息。

  (5)对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申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进行逐项登记、建档,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特征,并实施动态管理。

  (6)督促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整改,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落实防范、监控措施,对在短时间内即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按程序责令隐患单位停产停业整改。

  (7)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的各项措施。

  (8)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季度对有关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普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检查,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9)对市监管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明确整改期限,对重大危险源提出具体监控措施,并在重大事故和危险源现场实行挂牌。

  (10)督促有关部门对已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或者重大危险源已发生变化的单位进行现场审查验收,符合有关标准的销号摘牌。

  (11)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不认真履行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的责任单位进行查处,导致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安全生产工作排序管理制度。

  (1)每月对各县(市、区)未如期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扣分,按扣分多少进行排序。

  (2)主要考核内容:①生产安全事故:按死伤人数算,一般事故每死亡1人扣1分,伤1人扣0.5分,较大事故每死亡1人扣2分,伤1人扣1分,重大事故每死亡1人扣4分,伤1人扣2分;迟报事故,一般事故每起加扣2分、较大事故每起加扣4分、重大事故每起加扣6分;瞒报事故,每死亡1人扣5分,伤1人扣2.5分。②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未按照规定期限治理完毕,每一处扣1分;每周未上报重大隐患扣0.5分,未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扣0.5分;经查实县(市、区)未组织隐患排查、无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分别扣2分和1分。③暗访发现问题:市安全生产暗访组发现1处严重违规违法生产扣1分;对暗访组发现问题未按期整改完毕扣1分,未按期进行反馈扣0.5分。④群众举报问题:经查属实的每次扣1分;未按期落实整改措施和进行反馈的分别扣2分;交办的核查事项未按期完成和反馈的每次分别扣2分。⑤上级通报批评:被市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省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⑥上级检查发现的问题:市级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落实整改措施或未反馈的分别扣1分和0.5分;省级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落实整改措施或未反馈的分别扣2分和1分。⑦媒体曝光的问题:经查实无误的扣1分;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未反馈的分别扣2分和1分。⑧未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进行有效打击制止的,每发现1处扣2分。⑨未按期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工作任务的,每一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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