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下列企业直接列入公示名单:①被国家安监总局列入隐患治理的企业;②在省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省政府督查组或省辖市组织的互检﹚中被通报批评的企业;③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④在本市重大安全隐患周报上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市级组织的大检查或暗访中提出限期整改的重大隐患,逾期仍未整改完毕且主要原因在自身的企业。
(3)被确定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要在洛阳市安全生产信息网、洛阳日报、洛阳电视台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对外公布。
(4)根据企业违规情况,对外公布时限为三个月或半年。
(5)在公示时限内,企业确已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隐患治理的较为彻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已基本消除,并已经有关政府调查处理过,由企业书面申请,县(市、区)安委会或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10日内组织评估考核,并报评定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可将该企业从公示名单中撤销,并对外公布。
(6)凡是被列为公示名单的企业,除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处罚外,采取以下限制措施:①经评定办公室审批后,将公示企业违法、违规记录对外公布。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审核其有关申报材料,严格现场审查、日常监管、年度考核等。③在本年度内,不得参与县﹙市、区﹚、市组织的各种评先活动。④列入公示名单的国有企业的领导在公示期内不得提拔。⑤列入公示名单的企业,银行在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⑥列入公示名单的国有企业,在公示期内,主要负责人离开本行政区,必须向主管部门履行请假手续。
(7)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公示名单的确定、上报及日常管理工作。
6.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事故问责工作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上报信息。市政府应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机关、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2)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市、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市、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检察机关派人参加,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3)事故调查组成员和相关单位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事故调查组应认真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具体措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批复。
(4)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建议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事故调查报告经政府批复后,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对有关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严肃查办谎报、瞒报、迟报事故的行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故意干扰、阻碍办案,或者毁灭、伪造证据、转移藏匿物证,或者拒不提供证据资料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不积极配合,尤其是不顾职工死活而逃匿的,监察机关要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徇情枉法、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职责不清事项即报制度。
(1)本部门严格以“七定”规定为依据履行职能、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
(2)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需要调整和改变职能、职责的,及时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重新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