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公布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复核评价结果的通知
(苏中医政〔2010〕45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中医医疗机构:
按照《江苏省中医医院复核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我局组织各市于2010年4-6月对全省40所二级甲等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了复核评价。复核评价结果经省中医医院复核评价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
一、依据《江苏省中医医院管理评价细则(试行)》,经现场考核,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江宁区中医院、江阴市中医院、宜兴市中医院、沛县中医院、新沂市中医院、邳州市中医院、武进中医院、溧阳市中医院、金坛市中医院、常熟市中医院、张家港市中医院、昆山市中医院、吴江市中医院、太仓市中医院、海安县中医院、如东县中医院、启东市中医院、如皋市中医院、海门市中医院、通州区中医院、盱眙县中医院、金湖县中医院、阜宁县中医院、射阳县中医院、建湖县中医院、东台市中医院、大丰市中医院、宝应县中医院、仪征市中医院、高邮市中医院、江都市中医院、丹阳市中医院、兴化市中医院、靖江市中医院、泰兴市中医院、姜堰市中医院、沭阳县中医院等38所医院达到相应等级的标准,复核评价结论为“合格”,保持原等级。等级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