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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申请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指标的要求。
  (二)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在防护地带明显处设置固定的警示牌:
  以地表水为水源,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以地下水为水源,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再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畜圈、粪堆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管(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三)供水单位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及清水池的外围5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区、渗水坑,不应堆放垃圾或铺设污水管道或铺设污水管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四)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五)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措施,并保证正常使用。
  (六)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
  (七)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日供水不足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下的农村公共供水单位如暂无自检条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期进行水质日常检验。
  (八)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及频率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要求执行,水质变化较大或者疑似水质受到污染时,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检测项目和频次。
  全分析项目检验可根据情况自行完成或委托具有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完成。
  (九)供水设施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严防污染水质。
  (十)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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