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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工业企业统计台账制度。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是工业统计工作的基础,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方法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业企业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做到数出有据,使其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四)切实把好工业统计数据质量关。各级统计、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基层工业企业特别是私营和改制企业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的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工业企业原始数据质量。统计部门要建立工业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和部门数据交换联审制度,从多层面多角度加强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
  (五)加快工业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业企业应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统计人员熟悉计算机操作技术,应用计算机完成统计报表数据处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好国家联网直报工作的相关技术环境,积极推进联网直报工作,为实现全面联网直报做好准备。
  (六)积极推进统计方法制度改革。统计方法制度是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效率的关键性因素。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生产指数试算、联网直报并轨、环比速度研究、成本费用调查等统计方法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工业园区统计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方法制度改革的领导和协调,财政、发改、工信等部门在资金上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七)协同做好工业统计工作。各级工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测,及时掌握企业发展状况,及时对应列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企业进行摸底、督促和检查。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工业统计工作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提供工业企业有关行政记录资料。各部门制定涉及工业企业的统计调查项目,需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已纳入政府统计范围的统计调查指标,各部门不得重复布置调查,以减轻基层负担,所需资料可由同级统计部门协助提供。
  三、进一步加强对工业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严禁授意、指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甚至统计调查对象篡改统计资料,编造统计数据。凡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严格保密制度和统计数据发布使用制度,对调查对象的个体资料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企业贯彻统计制度、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设立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情况的统计监督和执法检查,开展多种形式的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从源头上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对虚报、瞒报、漏报、拒报统计资料的企业要严格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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