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4. 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 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盖联网企业公章);
2. 海关盖章确认出具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和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打印件;
3. 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4. 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纸质手册和电子手册的登记号码分别为海关确定的手册号。
使用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将电子账册按海关确定的核销时段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分册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分别登记。电子账册第一个核销阶段,可视作第一个分册,分册的登记号码为电子账册号+001;电子账册第二个核销阶段,可视作第二个分册,分册的登记号码为电子账册号+002;以此类推。
第六条 使用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的期限,除第一分册为取得海关核发后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其他分册为上一分册核销阶段结束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
第七条 纸质手册、电子手册、电子账册的分册的有效期按照海关确定的进料加工手(账)册的有效期填报。
第八条 实行纸质手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照最近一期已核销分册的实际分配率或已核销电子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若登记时无法取得已核销电子手册或电子账册分册的实际分配率,则按原电子手册的计划分配率或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上年度出口产品销售成本中的进口料件金额/上年度进料加工出口产品销售收入×100%。
第三章 进料加工贸易的申报、审核及免税证明出具
第九条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及相关电子数据:
1. 进口货物报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