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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工信委(经委)、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电力公司,华电黑龙江发电公司、大唐黑龙江发电公司、华能黑龙江发电公司、国电黑龙江发电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机构调整后的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服务意识,维护电力运行秩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电力行政电力执法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和《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我省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和检查人员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资质,即必须持有有效证件依法行政和用电检查。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必须持有由省工信委组织培训,经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考试合格后领取省法制办颁发的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电力类);开展用电检查,必须持有由省电力公司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并报省工信委备案后取得的用电检查证。我省电力管理人员在未取得省法制办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时,不得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未取得省工信委公示备案的用电检查证的用电检查员,不得进入其他发、供、用电企业开展用电检查。
  二、加强培训,强化法律意识
  省工信委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组织电力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示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人员(电力类)和省工信委备案的用电检查人员情况,接受全社会监督。同时,鉴于原省经委在省政府机构调整后整合为省工信委的实际情况,原省经委监制的用电检查证需要更换为省工信委监制的证件。省电力公司应于8月30日前将系统内用电检查证收齐并上交省工信委,并向省工信委提出备案和换证申请,经考试合格后换发由省工信委监制的新用电检查证。
  三、搞好法制宣传,增强发、供、用电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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