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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科学规划、节约用地。新建的住房要符合乡村规划和农房设计要求,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做到一户一宅、建新拆旧。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为2010年遭受洪涝灾害倒房户和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各试点县(市)要按照优先帮助倒房受灾户和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认真确定补助对象。倒房是指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民函〔2008〕119号)鉴定属于因洪灾导致已坍塌或濒临崩溃、倒塌的房屋;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二)补助标准。2010年中央安排我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1.86亿元,平均每户补助6000元。省财政安排配套补助资金每户平均5000元,国家和省财政平均每户合计补助11000元。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方式、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制定分类补助标准。第一类,翻建、新建房屋的困难农户:属于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对象,每户补助标准1.5-1.8万元;属于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对象,每户补助1.3-1.5万元;属于贫困户的对象,每户补助1-1.1万元。具体补助标准由试点县根据省下达的补助资金和补助对象的困难程度确定,原则上不得突破省规定的补助标准。第二类,维修加固房屋的困难农户。由各地根据房屋破损程度实施分档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各试点县在确保完成试点任务的前提下,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确定具体分类补助标准,补助标准由县(市)政府确定。
  2010年1月1日以来,因洪涝灾害农房倒塌需要恢复重建的农户,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的补充通知》(赣府厅明〔2010〕131号)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从中央和省里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及救灾捐赠等资金中解决。
  三、危房改造的基本要求
  (一)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鉴定属整栋(D级)的危房要拆除重建,属局部(C级)的危房要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代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代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点困难农户、受地质灾害威胁和扶贫移民整体搬迁村中贫困户的危房改造。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的资金,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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