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抗震设防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
(三)强化质量管理。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竣工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为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强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四、资金筹集与发放
(一)加大资金筹集力度。除国家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外,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自然灾害倒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和农户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各相关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保证这项工作开展。
(二)规范资金发放。各级财政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分户或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省财政一次性把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下拨给试点县(市),由试点县(市)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账户(一卡通)。各地要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分阶段发放比例,及时拨付资金到户,保证项目动工时先拨付50%补助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民政等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操作程序
(一)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和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江西省试点县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申请表》(附件1)或《江西省试点县农村困难户建房申请表》(附件2)或《江西省试点县农村困难户住房维修申请表》(附件3),并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