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入户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市)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不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乡(镇)政府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和公示。县(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市)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作出的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同时,县(市)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五)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市)建设(房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的,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六)设置标识牌。翻建新建、修缮加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县(市)政府应在补助对象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政府资助援建”标识牌。标识牌尺寸为28cm×20cm,材料为铜质,字体为红色,在标识牌下方标注“2010年”。挂牌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
六、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一)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阶段。试点县(市)民政部门和有关乡(镇)要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对因灾倒房情况和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调查摸底工作于8月20日前完成。
(二)明确任务、分解落实阶段。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研究拟定各试点县(市)2010年危房改造任务,报经省政府审定后下达给各试点县(市)。各试点县(市)要制定好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将任务细化分解到各乡(镇)和村组,并于2010年8月2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
(三)危房鉴定、组织实施阶段。计划任务下达后,各试点县(市)建设(房管)部门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危险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危房等级,填写《江西省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附件4);因灾倒房户鉴定工作由县(市)民政部门牵头,按照《
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实施。各地要摸清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危房数量,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确认改造方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要进行“三榜公示”。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要在9月20日前完成,其中因灾倒房对象鉴定工作要在7月底前完成。各试点县(市)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完成后,要迅速组织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