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验收、总结工作阶段。各试点县(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后,要进行自查验收,并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2011年春节后,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试点县(市)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省级检查验收。
各试点县(市)的洪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任务完成后,由民政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并按照有关要求将验收资料交县(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宜春市、景德镇市及今年新增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的20个西部大开发政策延伸县(市),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发改、财政、建设、民政、扶贫、国土、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监察、审计、民族宗教、地震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门,并配备工作人员与办公设备,落实工作经费。要强化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责任,县(市)、乡(镇)、村三级要层层签订责任状,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落实责任制。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通过组织邻里相帮、结对帮扶、投工投劳等措施帮助困难户建房。
省政府成立了以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长为组长的省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设区市、县(市)要相应成立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发改部门会同建设、财政、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具体要抓好农村危房的技术鉴定、危房改造计划安排、项目规划选址、质量监管、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和牵头组织工程验收。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补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认定,参与项目工程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工程验收,并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县(市)中因洪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发改、建设、民政等部门负责安排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制定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经费,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国土部门负责解决农村危房改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指导新旧宅基地整理、复垦。残联负责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对象的落实。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帮扶危房改造村庄的道路建设。监察部门负责对全省危房改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扶贫、环保、水利、农业、卫生、民族宗教、地震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尤其是对危房改造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产业发展给予倾斜支持。建立挂点督查制度,省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负责挂点督查2-3个试点县(市)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