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10〕194号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
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促进城镇化进程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且享有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致其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耕地0.3亩及以下)的,适用本办法。
征地时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及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范围。
第三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按下列程序统一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有关手续。
(一)被征地农民本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
(四)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
(五)报当地人民政府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且符合条件而非本人原因未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上述程序认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因本人原因逾期未办理的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范围。
第四条 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征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征地政府)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有关社会保障费用的解缴。
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由征地政府承担的有关保障资金的拨付和基金专户的监管。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