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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户籍变动及死亡需转移或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的,应及时按《办法》的规定办理转移或终止手续,不得重复参保。
  第十二条 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且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的,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从参保的次月起按下列规定和标准领取就业生活补贴:
  (一)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最多可领取24个月的就业生活补贴。月标准为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
  (二)征地时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最多可领取到60周岁的就业生活补贴。月标准为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
  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且符合条件而非本人原因未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办法实施时仍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的,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从参保的次月起按下列规定和本条前款相同标准领取就业生活补贴:
  (一)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和本办法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就业生活补贴;
  (二)征地时年满50周岁、本办法实施时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实施时的实际年龄最多可领取到60周岁的就业生活补贴;
  (三)征地时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实施时的实际年龄最多可领取24个月的就业生活补贴。
  被征地农民就业生活补贴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三章 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开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养老保障费;
  (二)征地政府补贴资金;
  (三)被征地农民个人及村集体等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收益;
  (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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