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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被征地农民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当地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九条 征地后转换为城镇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其失业保险的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按照《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征地后在城镇中实现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通过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和生育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城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户口并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被征地农民个人所得安置费中缴纳社会保障费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第五章 就业培训

  第二十二条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实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向被征地农民开放,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尚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可凭有关证明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征地政府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利用各类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对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进行职业培训。被征地农民可免费享受一次政府组织的职业培训,再次参加职业培训可按城镇失业人员培训补贴办法及标准给予补贴。培训类别分为引导性培训、创业培训及职业技能培训。
  (一)引导性培训。主要包括公民道德、职业道德、转移就业观念、法律法规等内容;
  (二)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开展创业培训;
  (三)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1)技工学校培训。对有上技工学校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中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学制性职业培训。(2)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就业条件和自愿尽快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开展1年内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补贴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引导性培训补贴:100元/人;
  (二)创业培训补贴:1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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