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郑政办文〔2010〕65号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29号),2006年启用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简称“两证”)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换发,2011年1月1日起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持新证执法。为贯彻豫政办〔2010〕29号文件精神,做好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2005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75号),不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效防止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维护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但是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总体上还有待提高,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单位从事行政执法的情况仍然存在。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着很多新情况、新任务,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
二、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工作
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要求,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按照规定做好2010年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
(一)参加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范围
根据《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郑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108号)等有关规定,此次培训人员的范围是: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市、县两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机构中,已经持有有效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和参加过2009年度综合法律培训并考核合格未发证人员。不参加培训和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发给新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被吊销、注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未满3年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加培训和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