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培训考试的内容和要求
行政执法培训包括综合法律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综合法律培训由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使用省政府法制办编发的教材;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命题和统一时间组织考试。专业法律培训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分系统组织本系统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培训方案和考试成绩报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综合法律培训考试时间从2010年8月份开始,9月底结束。具体时间安排由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确定并另行通知。专业法律培训考试即日起由各部门组织实施,2010年9月15日前结束。
三、严格“两证”的换发条件和程序
(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换发。申请《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忠于职守,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经执法主体资格公告的执法机构正式在编人员;有良好的行政执法业务素质,经综合法律和专业法律培训考试合格。对审查合格的以上人员,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分级核发的规定发放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各部门法制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台帐。
各级政府在发放《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时,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知》,举行宣誓议式,增强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未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执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换发。申请《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经验和知识,符合下列条件:市、县(市、区)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负有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负责人;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县级以上政府、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办理《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