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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邮政条例(2010修订)

  第四十一条 快递企业中止经营快递业务的,事先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快递企业终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
  中止或者终止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四十二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引导快递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快递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快递服务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共同规定

  第四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邮政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营业时间、经营业务种类、业务资费标准以及用品用具销售价目表。在邮筒上标明开筒的频次和时间,并按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取。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寄递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交寄、夹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交寄、夹寄违禁物品的,不予寄递,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特定时期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省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国家禁止寄递物品之外的禁寄物品名录。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执行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制度。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工作人员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可以要求用户开拆,由工作人员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不予收寄;对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工作人员收寄时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第四十七条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检查、扣留邮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提供相关用户的信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工作人员投递邮件、快件时,应当统一着装并佩戴专用标志。
  第四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拆、扣留、隐匿、毁弃、倒卖、盗窃邮件、快件;
  (二)收寄禁寄物品,超限收寄限寄物品;
  (三)擅自变更资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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