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府办〔2010〕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五日
深圳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为促进医药市场健康发展,引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市民用药需求和用药安全,减轻群众用药费用负担,根据
卫生部等九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广东省卫生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卫〔2010〕32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发〔2009〕1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深府〔2009〕2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广东省有关要求,完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监管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制度和评价监督机制,保障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用药需求。主要目标包括:
(一)从2010年起,全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必须按照规定配齐和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下同),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比例。
(二)从2010年起,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按采购价零加成销售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报销比例应高于非基本药物。
(三)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采购、配送、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群众基本用药安全。规范市场流通秩序,促进临床合理用药,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
二、主要任务
(一)基本药物的采购和配送。
1.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统一实行网上采购。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采购方式暂由企业按市场规律向符合条件、有质量保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