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专家对符合省规定报名条件的药品配送商进行配送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公示后报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进行统计、备案。(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3.医疗机构应在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公布的入围药品配送商中选择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并根据集中采购结果与其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和进行结算。药品货款结算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4.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本市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二)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
1.从2010年1月起,全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必须配齐基本药物,并按照采购价格实施零差率销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使用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为主,使用省增补品种应坚持防治必需,根据服务区域居民的疾病谱和用药特点从严掌握。(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药品监管局负责)
2.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从2010年1月起按规定配齐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应达到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药品监管局负责)
3.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并在岗,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药品监管局负责)
4.医疗机构必须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物。(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药品监管局负责)
5.完善我市药品储备制度,参照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储备目录的品种,实行动态储备,有偿调用。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供应。(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鼓励使用基本药物的医保政策。
1.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继续执行《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就诊时,其符合规定的用药可享受降低自付费用比例的政策。(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社保局)、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2.积极探索总额预付包干或按人头、按病种、按病例分型等付费方式改革,促进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节约公共卫生资源。(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社保局)、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