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监督管理。
1.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整体管理和质量评估指标,作为核定医务人员绩效工资的指标之一。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市社会保险机构通过医院的信息系统,对各类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情况实行监控。(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2.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以及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开展医务人员使用基本药物业务技能培训,建立处方点评制,确保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使用国家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为主,使用省增补品种应坚持防治必需、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从严掌握。(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3.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药事管理组织和药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物品种民主遴选程序,严格控制奇异剂型、奇异规格药品以及单独来源高价药品的采购和使用。要完善基本药物使用监控机制,严格实施处方点评制度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坚决遏制临床不合理用药。发挥执业药师指导规范用药的作用,维护其对处方实施合理性审核的权威,提高药品调剂和配置质量。(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4.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零售药店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和执业药师、药学技术人员列为申办药品经营许可的条件之一。(由市药品监管局负责)
5.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药品零差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6.市监察局(纠风办)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执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医药购销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由市监察局、卫生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五)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
1.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药品质量追溯体系,加强基本药物生产、配送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落实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全面推行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制度。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本市生产的基本药物,要实现抽验品种全覆盖,并对抽验不合格产品及时依法予以处理。监督抽检结果以及对生产基本药物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通报广东省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保持打假治劣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本市基本药品的行为,依法注销不达标企业。(由市药品监管局、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