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市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市直行政机关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 市直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依申请公开信息,可以按照市财政和物价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等的成本费用。
对于生活有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费用。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市直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 市直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三)提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或者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二十条 市直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县(市)区及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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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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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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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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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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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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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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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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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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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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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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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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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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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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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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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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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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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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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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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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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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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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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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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
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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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单选)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 所需信息的获取方式(单选)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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