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10]4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八月三日
附件:
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京政发〔2008〕20号)和《“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年)--促进自主创新行动》,加强对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参照科技部《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93〕国科发计字060号),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北京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有益补充和后备军,是强化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的孵化器。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有关法人单位组建的具有工程技术开发能力的科研开发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考评、动态调整、分类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推进工程中心建设,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研究制定工程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宏观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工程中心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工程中心的建立、调整、撤销,组织工程中心的申报、绩效考评、跟踪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