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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市科委有关工程中心认定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的申请和日常运行管理,配合市科委做好绩效考评和跟踪管理。
  (二)为工程中心提供相应的支持及后期保障等配套条件,解决工程中心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及技术委员会主任。
  (四)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工程中心名称、发展规划与目标、组织结构等方案报市科委。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北京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开发本行业领域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对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动相关行业和领域科技进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承接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为相关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三)承接国家和地方科研机构、高校的科技成果,促进产、学、研结合,推进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
  (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最新工艺与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不断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五)培养相关行业和领域的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开展本市企业、行业的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对象应是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行业龙头企业申请工程中心,或与科研院所和高校联合出资成立公司法人申请工程中心的,予以优先认定。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二)符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三)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数量适当、结构优化、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拥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管理团队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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