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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比较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
  (五)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为工程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
  (六)重视发挥市场作用,能够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和市场需求,吸纳早期研发成果进入工程中心孵化,并具备吸引外部投资用于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影响力。
  (七)对于新成立的机构,主要考察其研究开发方向、人才队伍、硬件建设、运行管理、科研开发计划等条件因素。
  第八条 市科委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认定工程中心。工程中心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依托单位填写《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向市科委提出申请。
  (二)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市科委根据评审意见,审核并认定工程中心。
  第九条 工程中心经认定后予以授牌,统一命名为“北京市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 ,英文名称为“Beijing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XX, (依托单位)”。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工程中心经费采用多元化投入,以依托单位投入为主。工程中心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企业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用;承接国家、地方研究开发项目所取得经费;通过面向市场,为行业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等。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一个高效、精干、团结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7-15人,由依托单位和国内外同行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产业化方面的企业经营管理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工作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督促检查研究进展,组织学术交流,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工程中心的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聘任制或合同制,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建立岗位聘用与竞争上岗相结合的双向流动机制,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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