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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工程中心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接产企业也可从转化过程开始阶段派人介入。
  第十五条 市科委支持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鼓励工程中心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或联合开发。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建立和完善充分体现市场规律的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推行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技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市科委批复。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支持工程中心及其依托单位开展机制创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重大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股权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各项先行先试政策优先在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及其依托单位推广落实。
  第二十条 市科委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等方式支持工程中心加强能力建设,并鼓励、支持其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取得的研究成果在京转化,符合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在职科技人员符合“科技北京百名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条件的,市科委将择优资助。
  第二十三条 鼓励工程中心将可开放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加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并充分利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仪器设备开展科研工作。

第六章 考 评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实行定期绩效考评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考评工作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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