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制定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发展的相关政策,宏观指导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组织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绩效考评、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落实市科委有关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具体负责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申请和日常运行管理,配合市科委做好绩效考评和跟踪管理。
(二)为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应的支持及后期保障等配套条件,解决实验室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聘任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案报市科委。
第六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结合北京市学科发展优势,开展基础研究;针对行业重大技术问题,开展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的应用基础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增加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
(二)提升依托单位和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技术辐射与扩散能力。
(三)壮大、培养、凝聚一批创新型科技人才。
(四)开展和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
(五)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国际资源,推动技术储备。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京注册的法人单位。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二)研究方向和能力: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发展战略,在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
(三)人才队伍: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拥有一支数量合理、结构优化、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创新意识浓厚、相对稳定的科技创新队伍;拥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