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开展尾矿库安全风险评估和专项整顿。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消除,县、区要逐个组织复查验收,报市有关部门确认。对排查出的病库要作为县、区和公司级重大隐患挂牌,督促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限期销案。各级安监、发改、工业经济、国土资源、环保和工商行政等部门要进一步联手整治,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及时查处打击非法盗采尾砂行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健全安全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对选矿能力、选矿企业生产布局不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核准和备案。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加大对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或影响饮水安全的尾矿库整治力度,及时消除重大隐患,坚决做到“八个不得使用”,即无正规设计的不得使用,未严格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不得使用,调洪设施不完善或失去排洪能力的不得使用,超设计坝高、超库容运行的不得使用,已闭库或废弃的不得使用,危及下游居民住地、学校、公共活动场所的不得使用,危及公路、桥梁等设施的不得使用,对危库、病库、险库未采取治理措施的不得使用。对全市3座三等库、7座四等库和坝下安全距离内有居民的五等库,除个别即将闭库的外,立即建立坝体稳定沉降位移数字化监控和预警新技术,市政府对完成的单位按照每库5-1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三)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化工企业安全检查活动,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特别是涉氯、合成氨、光气、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要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对生产装置外部安全距离达不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加大整治力度,不能消除隐患的,予以停产整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充装单位的日常监管,严禁无证上岗、违章作业、超速超载、车辆带病运输,一经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停业整顿。
(四)继续开展建筑施工“防坠落、防坍塌”专项整治。由于防护设施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现场监管不到位而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以及建筑用起重机械运行仍是建筑施工事故的主要方面。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从严格行政许可、安全质量监理、现场安全监察、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等多项措施入手,全力推进防坠落、防坍塌专项整治,有效遏制事故上升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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