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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节能产业发展行动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技术条件
  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拟开工建设或建设中的项目,建设内容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要求年节能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和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等其他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万元以上,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产品单耗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实施后节能、节水、减排、综合利用等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工业节能产业化项目:获得相应的机构认证,知识产权明晰,节能原理明确,技术成熟,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适用性;产品生产批量较大,质量可靠,有典型的应用案例,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比较强的售后服务能力。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或产品;节能服务机构投资占总投资超过50%,节能服务机构和项目业主单位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分享节能收益;节能率要达10%以上或年节能量2000吨(含)标准煤以上;项目的设备(包括设施)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项目由投资方组织申报;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安装能源计量器具,并能在项目合同有效期内均可持续计量和检测。

第三章 申报范围

  第四条 围绕国家“十大节能工程”, 重点支持行业带动性强、应用面广、技术含量高、节能效果好、市场潜力大的项目。具体为:
  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主要包括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清洁生产示范工程、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和其它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程等。
  工业节能产业化项目:主要包括先进节能产品、设备、技术的推广与应用项目,通用节能设备扩大规模项目、节能示范性推广项目和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五条 为增强申报项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必须具备以下书面申报材料:
  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取的节能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监测方法),以及投资、效益分析、前期工作情况等,并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如尚未办理核准或备案、环评等手续要进行说明);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其它补充材料。
  工业节能产业化项目:企业简介、产品(技术)介绍、产品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体系、产品实际应用案例介绍;省节能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节能产品评审证书或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节能检测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说明(专利产品提供专利证书)以及典型案例证明材料;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其它需补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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