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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拉政发〔201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西藏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5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5月26日白玛赤林主席签署第9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使《办法》在我市得到切实贯彻落实,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重要性的认识。长期稳定的气象探测数据是分析气候变化趋势和做好气候变化应对工作的重要依据。气象探测工作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是气象探测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是国家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好坏,关系到气象探测基本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对于天气、气候、气候变化预报预测和气象服务、气象科研的准确性、针对性具有直接影响。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是进行天气、气候预报预测和开展气象科学研究,做好防灾减灾和气候变化应对工作,保障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服务公众、服务民生的需要。

  二、进一步落实《办法》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协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支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建设、规划、发改委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协作机制,建立健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巡查、报告和预警制度。建设、规划、发改委等部门在制定、审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城市发展规划和重要建设项目时,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以上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做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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