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科委依据咨询专家在科技计划任务立项、年度评议和验收阶段提供咨询的表现,以及咨询专家独立形成的论证、验收评议个人意见,如实记录咨询专家的科技信用状况,并依据信用评价标准,按照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不良三个级别对其本次咨询的科技信用进行评价,分别用A、B、C表示。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管理的参与者均有权监督和报告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状况。相关责任主体应协助市科委进行信用调查、记录及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科委建立“北京市科技计划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数据库”,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信息查询。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方式如下:
(一)信用评级为AA,市科委在凝练重大科技项目时优先采纳其意见建议。
(二)信用评级为A,责任主体为机构的,市科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其承担科技计划任务。
(三)信用评级为B,给予其承担及参与市科委科技计划任务的资格。
(四)信用评级为C,责任主体为机构的,市科委取消其相关资格三年,并在其恢复资格后,对其再次参与科技计划任务进行科技信用重点监督;责任主体为个人的,自信用评级生效起三年内不得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相关工作,市科委对其三年后再次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相关工作进行科技信用重点监督。
(五)信用评级为D,责任主体为机构的,市科委取消其相关资格五年,并在其恢复资格后,连续三年对其参与科技计划任务进行科技信用重点监督;责任主体为个人的,自信用评级生效起终身不得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一旦记录即长期有效,市科委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评级按年度进行更新管理。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主体在信用调查和确认阶段对其信用记录具有申辩权,对已确认的信用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进行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1-1:北京市科技计划任务责任机构信用记录与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信用记录内容
| 量级标准
| 信用评级
|
良好信用
| 突出贡献
| 符合信用良好A条件,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 在科技计划任务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一次以上
2. 在科技计划任务组织实施或管理机制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成为市级或部级典型
3. 在科技计划任务后评价中成绩突出,如:绩效考评为优并出色完成任务,研发成果获得国家奖励或北京市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等
4.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 具有条件之一
| 信用优秀AA
|
守信行为
| 符合信用一般B条件,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按时完成任务并一次通过验收
2. 任务调整一次以下(含一次)且程序符合规定
3. 经费使用合规,审计没有重大问题
| 同时具备
| 信用良好A
|
一般信用
| 1. 科技计划任务通过验收确认,或因不可抗原因结题
2. 课题任务调整一至三次(含三次)
3. 经费使用基本合规,对问题整改措施到位
4. 绩效考评无不合格
5. 无其它重大问题,且未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 同时具备
| 信用一般B
|
不良信用
| 组织实施过失
| 1. 除不可抗原因外,由于组织管理不到位导致科技计划任务未通过验收
2. 除不可抗原因外,项目(课题)在任务书截止日期之后,三个月内未完成验收确认(以完成确认书的日期为准)
3. 在项目(课题)任务实施过程中因主观原因未落实《项目任务通知》或《课题任务书》规定的相关承诺,影响任务按期完成
4. 未履行日常调度协调的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管不到位,影响任务按期完成
5. 未按规定报批即自行调整任务,或课题任务调整三次以上
6. 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
7. 绩效考评结果差
8. 经费使用出现问题,不可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
9. 未与有关单位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或未书面约定知识产权管理事项而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10. 其他因组织管理严重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 符合任一条件
| 信用不良C
|
失信行为
| 1. 在科技计划任务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结题)、绩效考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文件材料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承担科技计划任务资格
3. 违反技术保密原则且造成严重后果
4. 瞒报或谎报重大事件
5. 科研不端行为
6. 经费管理严重违反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7. 未经允许擅自调整任务且造成严重后果
8. 故意拖期验收
9. 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 符合任一条件
| 信用差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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