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公文制发处理
按照“统一领导、简政放权、归口处理、分级分工负责、精简效能”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坚决不发,除重大决策部署外,承办、制发的市政府及办公室公文一般不超过3000字;凡需市政府部署的涉及全局或者重要的工作、作出的重大决定,由市政府发文;属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要主动处理,需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原则上由部门发文,文中可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原则上可参照上级发文方式发文,不得将应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的公文拔高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部门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应认真草拟代拟稿,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在附件加以说明。要严格执行会签会办制度。代拟稿须由主办单位领导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不得不签意见或只签“已阅”等含糊意见;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特别是涉及人事、国土、税费、国有资产政策的,须送相关部门会签;涉及法律法规的,须送市政府法制局会签,再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室行文。
四、注重办文细节
文件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文种选用要正确,“汇报”、“计划”、“总结”、“建议”等不属公文文种。凡要求主送单位回复意见、报送情况的公文,应当明确报送方式,标明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等。请示、报告均为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须采用上行文格式,标注签发人;请示一事一文,并需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五、提高办文效率
各级各部门要树立效率意识,本着及时、高效的原则,严格按规定时限和有关要求完成公文处理工作。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代拟稿审签各环节限时1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应立即处理;收到要求反馈建议意见的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后,无特殊情况承办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市政府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承办部门可保存1份原件或复印件,其余原件及底稿应在合同(协议)签订、双方加盖印章后3个工作日内交市政府办公室,并完善交接手续。
六、严格实行非涉密公文上网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