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税收杠杆调节,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二)严防新增落后产能。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能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前置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三)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对未按计划时限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和资源性产品加价政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税收处理,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
五、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二)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三)加强财政资金引导。认真落实中央、省淘汰落后产能的奖补政策,市财政设立一定数量的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及债务化解等问题。各县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也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有关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资金发挥实效。
(四)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坚决避免工人集中下岗失业,防止激化矛盾和发生群体性事件。
(五)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引导和支持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和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县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