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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  长  张建华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是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医药费以上部分。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及管理工作。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要,逐步提高财政补助额度。
  第五条 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年度资金筹集总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情况以及大额医药费用发生总额,确定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年度补偿比例。
  第六条 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的大额医药费,凭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向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比例审核、补偿。
  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的大额医药费,凭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直接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比例审核、补偿。
  第七条 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与大额医药费补偿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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